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执保23号 ***、广西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保全,现已部分保全完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广西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二、保全的标的 根据生效的(2020)桂09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属被申请人广西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汇入博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博白县支行,账号:21×××88)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予以冻结。 三、保全经过 2020年6月19日,本院派员到中国工商银行博白县支行对属被申请人广西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汇入博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为:21×××88)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10103523.72元。 四、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