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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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路泰环保路用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51%本案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变更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49%本案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变更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