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龙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润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浙江龙润置业有限公司剩余房款613306元; 二、被告浙江龙润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于原告付清上述第一项剩余房款之日起七日内撤销嘉兴市中港名都紫轩苑25幢2401室的房屋备案登记; 三、被告浙江龙润置业有限公司于原告付清上述第一项剩余房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嘉兴市中港名都紫轩苑25幢2401室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026元,由原告***负担12000元,由被告浙江龙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0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