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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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天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银山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银来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 浙江瑞远航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 二、被告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770336.51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此后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案涉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 四、若被告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下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1、被告***名下位于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诸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诸暨国用(2001)字第1-3099号】,最高额抵押项下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40万元; 2、被告***名下位于5幢011802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诸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诸暨国用(2012)第901017105号】,最高额抵押项下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31万元; 3、被告***、***名下位于城市芯宇公寓3幢3单元21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杭西国用(2012)第000115号】,最高额抵押项下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491万元; 五、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天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瑞远航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诸暨银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银山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727元,由被告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天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瑞远航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诸暨银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银山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