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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新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新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按原告垫付款项按月利率1.5%自原告垫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新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对被告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交存在原告处的履约保证金合计5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18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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