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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判决书附件1和附件2恢复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63号1305房的进出口及上址房屋与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63号1306房的间隔墙和上址房屋与公共通道的间隔墙。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腾空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63号1305房并交还给原告***(被告广东泰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应配合腾空上址房屋并交还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上址房屋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腾空交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其中,2018年10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每月占有使用费按3790.18元的标准计付;2019年1月1日起至腾空交还之日止的每月占有使用费按3704.04元的标准计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330元,被告***负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