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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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同杨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市同杨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径行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华敏 人民陪审员 刘晓波 人民陪审员 林丽君 二〇一九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泽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