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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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康丝汇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浙江康丝汇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康丝汇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144000元。 三、驳回浙江康丝汇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277元,由浙江康丝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364元,由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13元;反诉受理费18356.5元,由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