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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1,775.73元及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其中9,223.01元自2017年12月25日开始计息,42,552.72元自2018年2月14日开始计息,均于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