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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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鑫瑞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鑫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代偿款51681.46元; 二、被告黑龙江鑫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51681.46元为本金,24%为年利率,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郭源对被告黑龙江鑫瑞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黑龙江鑫瑞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黑龙江鑫瑞源商贸有限公司、***、郭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4元,由被告黑龙江鑫瑞源商贸有限公司、***、郭源负担;公告费(含原告已交及可能公告送达判决书需预交部分)由被告黑龙江鑫瑞源商贸有限公司、***、郭源负担,原告可在缴付后在申请执行时凭交款单据主张此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