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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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神河曲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晋神沙坪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蓬勃拓普科贸有限公司延迟支付货款利息1509357.385元。由被告山西晋神河曲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晋神沙坪煤业有限公司对货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山西晋神沙坪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蓬勃拓普科贸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维修款利息189567.93元,由被告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晋神河曲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维修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5元由被告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晋神河曲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及山西晋神沙坪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