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艾克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通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乐尔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大庆市艾克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乐尔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47.00元,减半收取7,123.50元,由原告大庆市艾克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