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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542,019.43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23元,由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656元,由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负担99,167元;鉴定费179,000元,由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