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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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双色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凯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北京凯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三十万零三千六百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二千零三十八元,由申请人天津双色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