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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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7794元,被告贵州省珠江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397794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6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