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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盘州市老黑山林业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省盘州市老黑山林业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520000元,利息9020143.30元,合计11540143.30元;

二、被告盘州市人民政府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052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4541元,由被告贵州省盘州市老黑山林业开发公司负担44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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