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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盘州市老黑山林业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盘州市人民政府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二、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贵州省盘州市老黑山林业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520000元,利息9020143.30元,合计11540143.3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贵州省盘州市老黑山林业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520000元及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9606205.28元,本息合计12126205.28元。2018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1988年12月31日的借款200000元按年利率11.88%计算,1989年6月9日的借款60000元按年利率11.34%计算,1990年11月26日的借款200000元、1989年11月21日的借款140000元、1992年4月17日的借款120000元按年利率7.56%计算,1995年12月18日的借款1800000元按年利率21.6%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6元,共计64448元,由被上诉人贵州省盘州市老黑山林业开发公司负担54435元,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100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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