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91民初995号 原告: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BXRTX0Y。 法定代表人:陈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凯,山东瞬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购买角驰760压瓦机生产设备一台,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于2020年04月18日微信支付设定金1000元,于2020年05月16日银行转账支付设备尾款54000元。设备交付后,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要求维修,被告指派一名人员到原告处进行维修但设备扔无法正常使用。 本院在审理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将被告赔偿损失变更为5000元。原告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