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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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保定金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机动车损失险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3372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计1487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