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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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64850.6元及利息7145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11日以后的利息以2964850.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18元,由上诉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5318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