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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4,889,400元; 二、被告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81,889,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3%,自2017年3月1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止;以74,889,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3%,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9,200元,由原告***负担233,760元,被告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5,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