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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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双龙腾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双龙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原告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七百五十四万七千二百零三元八角八分及(截至2019年4月10日)利息、罚息一百三十万四千八百七十五元,共计人民币八百八十五万二千零七十八元八角八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018年4月11日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贵州金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万三千七百六十四元,减半收取三万六千八百八十二元,由被告贵州双龙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