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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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 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内部认购协议》有效,原告与被告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 二、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元,原告承担2123.5元,余款2123.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