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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融江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由被告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335153.4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335153.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626元,减半收取69813元,鉴定费80000元,共计149813元,由原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4040元,由被告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5773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的部分由其在本判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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