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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2870号民事判决; 2限苏州智合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维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合作分配款12389280元及逾期利息853716.28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3日,实际计算应计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合计13242996.28元。 三、驳回海南维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海南维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1248元共计2224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苏州智合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