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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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律师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39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39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服务费10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95元,由***负担100元,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3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负担100元,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