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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卓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EASE-201608-B116)于2017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1号(重庆小时代天地项目)B1层B116室房屋的恢复原状费用1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5月31日前的欠付租金25022.52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5月31日欠付的运营管理费4075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7月14日欠付的公用事业费19967元以及违约金1000元,合计20967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13062.4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装修优惠期的补交租金6727元。

八、驳回原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30元,由原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82元,被告***负担4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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