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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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东莞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太平洋影音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著作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东莞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