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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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押金1260000元; 三、限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租金170000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990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47.5元,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