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扣件5000个、钢管14149米;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0日前的租赁费93763.69元及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租金计算标准:钢管0.015元/米/天、扣件0.01元/个/天); 三、驳回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0元减半收取计3720元,由原告郑州金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72元,被告***负担2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