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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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杭州法斯特服饰有限公司租金103561.64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杭州法斯特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反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反诉原告杭州法斯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73元,反诉被告***负担1185元(本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杭州法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反诉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反诉原告杭州法斯特服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