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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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智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利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卓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市铭卓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利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1862.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6325.3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1日起;以9058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0日起;以47137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10015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0日起;以96432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以2123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1日起;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深圳市铭卓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利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 三、在对被告深圳市铭卓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铭卓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利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3元、保全费2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利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44元,被告深圳市铭卓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