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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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房地产集团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皇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04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皇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房地产集团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给付租金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共计716584.9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2020年9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房地产集团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扣划本案案款716584.98元转交至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9471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青0104执176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