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返还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62.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