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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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818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10元,由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裁判日期 | 2017-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