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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四川峨眉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四川峨眉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