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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
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

二、被告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9年7月24日尚欠利息为3908043.37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54623.92元;

四、被告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权对应限额内就被告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2018)邛崃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明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在处置被告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3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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