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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整改费800,000.00元,罚款损失500,000.00元,两项合计1,300,000.00元。邛崃市宏升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向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671.00元,由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0.00元,由邛崃市宏升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3,67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671.00元,由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0.00元,由邛崃市宏升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3,67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