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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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 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告***、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借款本金163965.51元、利息4671.91元,合计168637.42元(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 三、被告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75元,由被告***、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