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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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法库宏达腰线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法库宏达腰线加工厂支付原告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2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3.00元,由被告法库宏达腰线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