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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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变更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杨某损失2万元; 四、变更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已付购房款944262元,按照日万分之三向杨某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共156天)的迟延交房违约金44191元; 五、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天水市秦州区孙家坪碧桂园剑桥郡12幢1单元303号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六、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元,由杨某负担70元,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由杨某负担70元,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