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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4186.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负担7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负担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