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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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官渡河煤矿 习水县扬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习水县扬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习水县官渡河煤矿及第三人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 二、被告习水县官渡河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习水县扬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预付款9205649.25元,并从2020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习水县扬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40.00元,由被告习水县官渡河煤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