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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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强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 三台县潼川镇梁仕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1498164.78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7.83%计算,其中:①以本金273745.47元计算,利息从2019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②以本金1224419.31元计算,利息从2020年1月20日起还清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 二、由被告***、***、***对***上列第一项应给付款项向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由被告绵阳市强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反担保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价值内,对***上列第一项应给付款项向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由被告***给付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2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 五、如果被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上列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三台县潼川镇梁仕机械厂提供反担保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机器设备【即《机器设备清单》载明的包括卧式铣床等35台(套)设备,抵押登记时价值26.504万元】、对绵阳市强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机器设备【即《机器设备清单》载明:装载机4台(龙工30型1台、龙工50型1台、合力50型B1型1台、合力50型B2型1台),挖机2台(斗山-225T型1台、斗山-260T型1台),抵押登记时价值187.2万元】、对***提供反担保抵押登记的川B×××××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30元,减半收取97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