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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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 伊川县峰铖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伊川县峰铖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6万元。 四、变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伊川县峰铖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偿还借款利息566337.55元;并以34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395%,从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149320.16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0.9395%计收复利,从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五、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62元,均由伊川县峰铖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