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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 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81183.33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9620元,减半收取481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史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靳宇 |
裁判日期 | 2017-3-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