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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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宝坻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利民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宝坻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804.9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利民道支行;账号:6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元,已减半收取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3元,由被告***负担335元。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