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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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623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兴光,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宗华东 审判员孔翠峰 审判员孙静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月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