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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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6141.51元。 二、被告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6141.5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付清货款,则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