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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6141.51元。

二、被告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6141.5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付清货款,则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明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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