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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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文支行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4802.47元(其中2016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按月利率9.93‰计算的利息7726.72元;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8月17日按月利率14.9‰计算的利息7075.75元),本息共计64802.47元; 二、自2020年8月18日起由被告***、***偿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计7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